中央企業合規管(guan)理(li)辦法
(2022年(nian)8月23日國(guo)務院國(guo)有(you)資(zi)產(chan)監督管(guan)理委員會令第42號公布(bu) 自(zi)2022年(nian)10月1日起施(shi)行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tiao) 為深入(ru)貫徹習近(jin)平法(fa)(fa)(fa)(fa)治思(si)想,落實(shi)全面(mian)依(yi)法(fa)(fa)(fa)(fa)治國(guo)戰略(lve)部署,深化(hua)法(fa)(fa)(fa)(fa)治央(yang)企建(jian)設(she),推(tui)動(dong)中(zhong)央(yang)企業加強合規(gui)管理,切(qie)實(shi)防控風險,有(you)力保障深化(hua)改(gai)革(ge)與(yu)高質量發展,根(gen)據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公司法(fa)(fa)(fa)(fa)》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企業國(guo)有(you)資產法(fa)(fa)(fa)(fa)》等有(you)關法(fa)(fa)(fa)(fa)律法(fa)(fa)(fa)(fa)規(gui),制定本(ben)辦法(fa)(fa)(fa)(fa)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(shi)用于(yu)國(guo)務(wu)院國(guo)有資(zi)產監督管(guan)理(li)委(wei)員(yuan)會(以下(xia)簡稱國(guo)資(zi)委(wei))根據國(guo)務(wu)院授權履行(xing)出資(zi)人(ren)職責的中央企業。
第三(san)條(tiao) 本(ben)辦法(fa)所(suo)稱合規,是指企(qi)業(ye)經營(ying)管理行(xing)(xing)為和(he)(he)員工履職行(xing)(xing)為符合國(guo)家法(fa)律法(fa)規、監(jian)管規定、行(xing)(xing)業(ye)準則和(he)(he)國(guo)際(ji)條約、規則,以及公司章程(cheng)、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。
本辦(ban)法所稱合規風險,是指(zhi)企業及(ji)其(qi)員工在經(jing)營管理(li)過程中因違規行(xing)為引發法律責(ze)任(ren)、造成(cheng)經(jing)濟或者聲譽(yu)損失(shi)以及(ji)其(qi)他(ta)負面影響(xiang)的可(ke)能性。
本辦法所稱合(he)規(gui)管理,是指(zhi)企(qi)業(ye)以(yi)有效防(fang)控合(he)規(gui)風險為(wei)(wei)目的,以(yi)提升依法合(he)規(gui)經營管理水平為(wei)(wei)導向,以(yi)企(qi)業(ye)經營管理行(xing)(xing)為(wei)(wei)和員工履職(zhi)行(xing)(xing)為(wei)(wei)為(wei)(wei)對象(xiang),開展的包括建立合(he)規(gui)制度、完善(shan)運行(xing)(xing)機(ji)制、培育合(he)規(gui)文化、強化監(jian)督(du)問責等有組織、有計(ji)劃(hua)的管理活(huo)動(dong)。
第四條 國資委負責指導、監督中央企業(ye)合(he)(he)規管理(li)(li)工作,對合(he)(he)規管理(li)(li)體系建設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考核(he)評價(jia),依據相關(guan)規定對違規行為開展(zhan)責任(ren)追究。
第五條 中(zhong)央企業合規管(guan)理工作應當遵循以(yi)下原(yuan)則(ze):
(一(yi))堅持黨(dang)的領導(dao)(dao)。充分(fen)發揮企業黨(dang)委(wei)(黨(dang)組)領導(dao)(dao)作用(yong),落(luo)實全面(mian)依法(fa)治國(guo)戰略部署有關要(yao)求(qiu),把黨(dang)的領導(dao)(dao)貫穿合規(gui)管(guan)理(li)全過程。
(二)堅持全(quan)面覆蓋。將合規要求嵌入經(jing)營管(guan)理各(ge)領(ling)域各(ge)環節,貫(guan)穿決(jue)策、執行、監(jian)督(du)全(quan)過程,落(luo)實到各(ge)部門、各(ge)單位(wei)和全(quan)體(ti)員工,實現多方(fang)聯動、上下貫(guan)通。
(三)堅(jian)持權責清晰。按照“管(guan)業務必須管(guan)合規(gui)”要求(qiu),明(ming)確業務及職能部門、合規(gui)管(guan)理部門和監督部門職責(ze),嚴格落實員工合規(gui)責(ze)任,對違(wei)規(gui)行為嚴肅(su)問(wen)責(ze)。
(四(si))堅持務(wu)實高效(xiao)。建立健全符合(he)企業(ye)實際的合(he)規管(guan)(guan)理體(ti)系,突出對重點領域(yu)、關鍵環節和重要(yao)人員的管(guan)(guan)理,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(xi)化手段(duan),切實提高管(guan)(guan)理效(xiao)能(neng)。
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(ying)當(dang)在機構、人員、經費、技術等方面為(wei)合(he)規管理(li)工(gong)作提供必要條件(jian),保障相關工(gong)作有(you)序開展。
第(di)二章 組織和(he)職(zhi)責
第七條 中央企業黨委(wei)(黨組)發揮(hui)把(ba)方向、管大局、促落實的(de)領導作用,推動合規要求在本企業得到嚴格遵循和落實,不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(shui)平。
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(dang)內法規(gui)(gui)制度,企業黨(dang)建工作機構在(zai)黨(dang)委(黨(dang)組(zu))領(ling)導(dao)下(xia),按照有(you)關規(gui)(gui)定履行相應職責,推動相關黨(dang)內法規(gui)(gui)制度有(you)效貫徹落(luo)實。
第八條 中央企業董事(shi)會發揮定(ding)戰(zhan)略、作(zuo)決策、防風險作(zuo)用,主(zhu)要履行以下職責:
(一(yi))審(shen)議(yi)批準合規管理基本制度、體系(xi)建設方案和年(nian)度報(bao)告(gao)等。
(二)研究決定(ding)合規(gui)管(guan)理重大事項(xiang)。
(三)推動完善合規管(guan)理體系并對其有效性進行評(ping)價。
(四)決定合規管(guan)理部(bu)門設置及職責(ze)。
第九條 中央企業經(jing)理層發(fa)揮謀經(jing)營、抓落實、強管理作用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(一)擬(ni)訂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方案,經董事(shi)會批準后組織實(shi)施。
(二)擬訂(ding)合規(gui)管理基本制度,批(pi)準年(nian)度計(ji)劃等,組(zu)織制定合規(gui)管理具體制度。
(三)組織(zhi)應對重(zhong)大合規(gui)風險事件。
(四)指導監督各部門和(he)所屬單位合(he)規管理工作。
第十條 中央企業主要(yao)負(fu)責(ze)人(ren)作為(wei)推(tui)進法治建設第一責(ze)任人(ren),應當切實(shi)履行依法合規經營管理重要(yao)組織者、推(tui)動者和實(shi)踐者的職責(ze),積極推(tui)進合規管理各(ge)項工作。
第十一(yi)條 中央(yang)企(qi)業設立合規委員會,可以與法(fa)治建設領導(dao)機構等合署辦公,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,定(ding)期召開會議(yi),研究解決重點(dian)難(nan)點(dian)問題。
第(di)十二條 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(gui)官,不新(xin)增(zeng)領(ling)導崗(gang)位和職(zhi)數,由(you)總法(fa)律顧問兼任,對企業主(zhu)要負責(ze)人負責(ze),領(ling)導合規(gui)管理部門組織開展(zhan)相關工作,指(zhi)導所屬單位加強(qiang)合規(gui)管理。
第十三條 中央(yang)企業(ye)業(ye)務及職能部門承擔合規管理主體責任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(一)建立健全本部(bu)門業務(wu)合規(gui)管理制(zhi)度(du)和流程,開展(zhan)合規(gui)風險(xian)識別評估,編制(zhi)風險(xian)清單和應對(dui)預案。
(二)定期(qi)梳理重點(dian)崗位合規風險,將合規要求(qiu)納(na)入崗位職責。
(三(san))負責(ze)本(ben)部(bu)門經(jing)營管(guan)理行為的合(he)規審查。
(四)及時(shi)報告合(he)規(gui)風險(xian),組織或者配合(he)開展應對(dui)處(chu)置(zhi)。
(五)組織或者配合開展違規問題(ti)調查和(he)整改。
中央企業應(ying)當(dang)在業務及職(zhi)能部門設(she)置合(he)(he)規管理(li)員(yuan),由業務骨干擔任(ren),接受合(he)(he)規管理(li)部門業務指導(dao)和培訓。
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合(he)規管理部門(men)牽頭負責本企業合(he)規管理工(gong)作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(一(yi))組(zu)織起(qi)草合規(gui)管(guan)理基本制度(du)、具體制度(du)、年度(du)計劃和工作(zuo)報告等(deng)。
(二)負(fu)責規章制度、經(jing)濟合同、重大決策合規審查。
(三)組織開展合規風險識別、預警和應對處置,根(gen)據董事會(hui)授權(quan)開展合規管(guan)理體系有效(xiao)性評價(jia)。
(四(si))受理職責范圍(wei)內的(de)違規舉報,提出分類處置意見,組織(zhi)或者參(can)與(yu)對(dui)違規行為的(de)調查(cha)。
(五)組織(zhi)或者協(xie)助(zhu)業務及職能部門開展合規(gui)(gui)(gui)培訓,受理(li)合規(gui)(gui)(gui)咨詢,推進合規(gui)(gui)(gui)管理(li)信息化建設。
中央企業應(ying)(ying)當配(pei)備與經營規模、業務(wu)范圍、風險水平相適應(ying)(ying)的專(zhuan)職合規管理人員,加強業務(wu)培訓,提(ti)升專(zhuan)業化水平。
第(di)十五條 中(zhong)央企(qi)業紀檢監察(cha)(cha)機構(gou)和審計(ji)、巡視巡察(cha)(cha)、監督(du)(du)追責(ze)等部門依(yi)據有關規定,在(zai)職權范圍(wei)內對合規要求(qiu)落(luo)實情況進行監督(du)(du),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,按照規定開展(zhan)責(ze)任追究。
第三(san)章 制度建(jian)設
第(di)十六(liu)條(tiao) 中央(yang)企業應當(dang)建立健全合(he)規管(guan)理(li)制度(du),根(gen)據適用范圍、效力層級等,構建分級分類的合(he)規管(guan)理(li)制度(du)體系。
第十七(qi)條 中央企(qi)業(ye)應當制(zhi)定合規(gui)管理基本制(zhi)度,明確總(zong)體目標、機(ji)構職責、運行機(ji)制(zhi)、考核評價、監督問責等(deng)內容。
第十八(ba)條 中(zhong)央(yang)企業(ye)(ye)應當針對反壟斷、反商業(ye)(ye)賄賂(lu)、生態環保(bao)、安全生產、勞動(dong)用工、稅(shui)務管理、數據保(bao)護等重點領域(yu),以及合規(gui)(gui)風險較高的業(ye)(ye)務,制定合規(gui)(gui)管理具體制度(du)或者專項指南。
中央(yang)企業(ye)(ye)應當(dang)針(zhen)對涉外業(ye)(ye)務重要領域,根據所在國(guo)家(jia)(地區)法(fa)律法(fa)規等(deng),結合(he)實際制定專項合(he)規管理制度。
第十九條(tiao) 中央企業應當(dang)根據法律法規、監管(guan)政(zheng)策等變化情況,及時對(dui)規章(zhang)制(zhi)度(du)進行修訂完善,對(dui)執(zhi)行落實情況進行檢(jian)查。
第四章 運行機(ji)制
第二(er)十(shi)條 中(zhong)央(yang)企業應當建立(li)合規(gui)(gui)風(feng)(feng)險(xian)(xian)識別(bie)評估預警(jing)(jing)機制,全面梳理(li)經營管理(li)活動中(zhong)的合規(gui)(gui)風(feng)(feng)險(xian)(xian),建立(li)并定(ding)期更(geng)新合規(gui)(gui)風(feng)(feng)險(xian)(xian)數據(ju)庫,對(dui)風(feng)(feng)險(xian)(xian)發(fa)生的可能性(xing)、影(ying)響程度、潛在(zai)后果等進(jin)行(xing)分析,對(dui)典型性(xing)、普遍性(xing)或者(zhe)可能產生嚴(yan)重后果的風(feng)(feng)險(xian)(xian)及時預警(jing)(jing)。
第二十(shi)一條 中央企(qi)業應當(dang)(dang)將合(he)規(gui)(gui)審查作為必經程(cheng)序嵌(qian)入(ru)經營(ying)管理流程(cheng),重大決(jue)策(ce)(ce)事項(xiang)的(de)合(he)規(gui)(gui)審查意見應當(dang)(dang)由首席合(he)規(gui)(gui)官簽字,對決(jue)策(ce)(ce)事項(xiang)的(de)合(he)規(gui)(gui)性(xing)提(ti)出明確意見。業務(wu)及職(zhi)能(neng)部門(men)、合(he)規(gui)(gui)管理部門(men)依據職(zhi)責(ze)權限完善審查標(biao)準、流程(cheng)、重點等,定期(qi)對審查情況開展后評(ping)估。
第二十(shi)二條 中央企(qi)業(ye)發生合規(gui)風險,相關業(ye)務(wu)及職能部(bu)門(men)應當及時(shi)采取應對措施,并按照規(gui)定向(xiang)合規(gui)管理部(bu)門(men)報告(gao)。
中央企業(ye)(ye)因(yin)違規(gui)(gui)行(xing)為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(an)件、重大行(xing)政處罰、刑(xing)事案(an)件,或(huo)者(zhe)被國際組(zu)織(zhi)制裁等重大合規(gui)(gui)風險事件,造成或(huo)者(zhe)可能造成企業(ye)(ye)重大資(zi)產損(sun)失或(huo)者(zhe)嚴重不良影響的,應當(dang)由(you)首席(xi)合規(gui)(gui)官(guan)牽頭,合規(gui)(gui)管理(li)部門統籌協(xie)調,相關(guan)部門協(xie)同配(pei)合,及(ji)時采(cai)取措施妥(tuo)善應對(dui)。
中央(yang)企業發生重大合規(gui)風險(xian)事(shi)件,應當按照相(xiang)關規(gui)定(ding)及時(shi)向國資委(wei)報告。
第(di)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(ye)應(ying)當(dang)建(jian)立(li)違規問題整改(gai)機制,通過健全規章制度、優(you)化業(ye)務流程(cheng)等(deng),堵塞管(guan)理漏洞,提升依法合(he)規經營(ying)管(guan)理水(shui)平。
第(di)二十四條 中央企(qi)業應當設立違規舉報平臺(tai),公布舉報(bao)(bao)電話、郵箱或(huo)者信箱,相關(guan)部(bu)門(men)(men)按照職責權限(xian)受(shou)理違(wei)規舉報(bao)(bao),并就舉報(bao)(bao)問(wen)題進行調查和處理,對(dui)造成資(zi)產損(sun)失或(huo)者嚴重不(bu)良后果(guo)的(de),移交責任追究(jiu)部(bu)門(men)(men);對(dui)涉嫌違(wei)紀違(wei)法的(de),按照規定移交紀檢(jian)監(jian)察等相關(guan)部(bu)門(men)(men)或(huo)者機(ji)構。
中央企業應當對(dui)舉(ju)報(bao)(bao)人(ren)的身份(fen)和舉(ju)報(bao)(bao)事(shi)項嚴格保密,對(dui)舉(ju)報(bao)(bao)屬實的舉(ju)報(bao)(bao)人(ren)可以(yi)給予適當獎勵(li)。任何單位和個人(ren)不得以(yi)任何形式對(dui)舉(ju)報(bao)(bao)人(ren)進行(xing)打擊報(bao)(bao)復。
第(di)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(ye)應(ying)當完(wan)善違規行為追(zhui)責(ze)問責(ze)機制,明確責(ze)任范圍,細化問責(ze)標準(zhun),針(zhen)對(dui)問題(ti)和線索及時(shi)開展調查,按照有關(guan)規定嚴肅追(zhui)究違規人員(yuan)責(ze)任。
中央企業應(ying)當建立所(suo)屬單位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違規行為(wei)記錄制度(du)(du),將違規行為(wei)性質、發生(sheng)次數(shu)、危(wei)害程度(du)(du)等(deng)作(zuo)為(wei)考核評價、職級評定等(deng)工作(zuo)的(de)重要依據。
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(he)實際建立健全(quan)合(he)規(gui)管(guan)理(li)與(yu)法務管(guan)理(li)、內部控(kong)制、風險(xian)管(guan)理(li)等(deng)協同運作機制,加強統籌協調,避免交(jiao)叉重復,提(ti)高管(guan)理(li)效能。
第二(er)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(ding)期開展合(he)規(gui)(gui)管理(li)體系(xi)有效性(xing)評(ping)(ping)(ping)價,針對重點業務合(he)規(gui)(gui)管理(li)情況適時開展專(zhuan)項評(ping)(ping)(ping)價,強化評(ping)(ping)(ping)價結果運(yun)用。
第二(er)十(shi)八(ba)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管(guan)理作(zuo)為法(fa)治建設重(zhong)要內(nei)容(rong),納入(ru)對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(jia)。
第五章(zhang) 合(he)規文化
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合(he)規(gui)管理納入(ru)黨委(wei)(黨組(zu))法(fa)治專題學(xue)習,推動企業領導(dao)人員強化合(he)規(gui)意識,帶頭依(yi)法(fa)依(yi)規(gui)開展經營(ying)管理活動。
第三十條 中央企(qi)業應當建立(li)常態化合規培訓(xun)機(ji)制(zhi),制(zhi)定年度(du)培訓(xun)計劃,將(jiang)合規管理作為管理人(ren)(ren)員(yuan)(yuan)、重點崗位人(ren)(ren)員(yuan)(yuan)和新入職人(ren)(ren)員(yuan)(yuan)培訓(xun)必(bi)修內容。
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(qi)業(ye)應當加(jia)強(qiang)合(he)規(gui)(gui)宣傳教(jiao)育,及時發布(bu)合(he)規(gui)(gui)手冊(ce),組織簽訂合(he)規(gui)(gui)承諾,強(qiang)化(hua)全員守法(fa)誠(cheng)信(xin)、合(he)規(gui)(gui)經營意識。
第三(san)十(shi)二條 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引導(dao)全體員工(gong)自覺踐行(xing)合(he)規(gui)(gui)理念(nian),遵守合(he)規(gui)(gui)要求,接(jie)受合(he)規(gui)(gui)培訓,對自身行(xing)為合(he)規(gui)(gui)性負責,培育具(ju)有企業特色的(de)合(he)規(gui)(gui)文化。
第六章 信(xin)息化建設(she)
第三(san)十三(san)條(tiao) 中央企(qi)業(ye)應當加強合規管(guan)理信息化(hua)建設,結合實(shi)際將合規制度(du)、典型案例、合規培訓、違規行為(wei)記錄(lu)等(deng)納入(ru)信息系統。
第三十四條 中央(yang)企業(ye)應當定期梳理業(ye)務流程(cheng),查(cha)找合規風險點(dian),運用信息化手(shou)段將(jiang)合規要求和防(fang)控措施嵌入流程(cheng),針對關鍵節(jie)點(dian)加強合規審查(cha),強化過(guo)程(cheng)管控。
第三十(shi)五條 中央企業應(ying)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、投資(zi)、采購等其他信息系統的互(hu)聯(lian)互(hu)通,實(shi)現數據共用共享(xiang)。
第三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利用大(da)數據等技術,加(jia)強對重點領域、關鍵節點的實時動態監測,實現(xian)合規(gui)風險(xian)即時預警、快(kuai)速處置。
第七章 監督(du)問(wen)責
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(ye)違(wei)反本(ben)辦法(fa)規定(ding),因合規管理不到(dao)位引發違(wei)規行為(wei)的,國資委可以約(yue)談相(xiang)關企業(ye)并責成整改;造(zao)成損失或(huo)者不良影響(xiang)的,國資委根據(ju)相(xiang)關規定(ding)開展責任追究。
第(di)三十(shi)八(ba)條 中央(yang)企業應當對在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(huo)者重大過失(shi)應當發現而未(wei)發現違(wei)規問(wen)題(ti),或(huo)者發現違(wei)規問(wen)題(ti)存在失(shi)職瀆職行為,給企業造成損失(shi)或(huo)者不良(liang)影響的(de)單位和人員開(kai)展(zhan)責任追(zhui)究。
第八章 附(fu)則
第三(san)十九條 中央(yang)企業(ye)應當根據本(ben)辦(ban)法(fa),結合實(shi)際制(zhi)定(ding)完(wan)善合規(gui)管理制(zhi)度,推動所(suo)屬單位(wei)建立健全(quan)合規(gui)管理體系。
第四十(shi)條 地方國有資(zi)(zi)產(chan)監(jian)督管理(li)機(ji)構參(can)照本辦法,指(zhi)導所(suo)出資(zi)(zi)企業加(jia)強合規管理(li)工(gong)作。
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(fa)由國(guo)資委負(fu)責(ze)解釋。
第四十二條 本(ben)辦法自(zi)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