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速遞第七(qi)期
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a)展(zhan)和改(gai)革委員會令
第16號(hao)
《必須(xu)招標(biao)的工(gong)程項目(mu)規(gui)定》已(yi)經國(guo)務(wu)院(yuan)批準,現予公布,自2018年6月1日起(qi)施行。
主 任: 何立(li)峰(feng)
2018年3月27日
必須招標的(de)工程(cheng)項目規定
第一條 為了(le)確定必(bi)須招標的工程項目,規(gui)(gui)范(fan)招標投(tou)標活(huo)動,提高工作效率、降低企業成本、預防腐敗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(tou)標法(fa)》第三條的規(gui)(gui)定,制定本規(gui)(gui)定。
第(di)二條 全部(bu)或(huo)(huo)者部(bu)分(fen)使用國(guo)有資金投資或(huo)(huo)者國(guo)家(jia)融資的項目包括:
(一(yi))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(wan)元人民(min)幣以(yi)上(shang),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%以(yi)上(shang)的項目(mu);
(二)使(shi)用(yong)國有企業(ye)事業(ye)單位資金(jin),并且該資金(jin)占(zhan)控(kong)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。
第三(san)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(huo)者外國政(zheng)府(fu)貸款、援助資金的項目包(bao)括:
(一)使用世界(jie)銀行(xing)、亞洲開發銀行(xing)等國際(ji)組織貸(dai)款、援助資(zi)金的項(xiang)目;
(二)使(shi)用(yong)外國政府(fu)及其機(ji)構貸款、援助資金的項目。
第四(si)條(tiao)(tiao) 不屬(shu)于本規定第二(er)條(tiao)(tiao)、第三條(tiao)(tiao)規定情形的(de)大型基礎(chu)設(she)施、公用(yong)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(li)益、公眾安全(quan)的(de)項目,必(bi)須招標的(de)具體范圍由國務(wu)院(yuan)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(wu)院(yuan)有(you)關部門按照確有(you)必(bi)要、嚴(yan)格限定的(de)原則制(zhi)訂,報國務(wu)院(yuan)批準。
第(di)五條 本規(gui)定(ding)第(di)二條至第(di)四條規(gui)定(ding)范圍內(nei)的(de)(de)(de)項目,其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以及與工程(cheng)建設有關(guan)的(de)(de)(de)重要(yao)設備(bei)、材料等的(de)(de)(de)采購(gou)達到下列標(biao)準之(zhi)一(yi)的(de)(de)(de),必須招標(biao):
(一)施(shi)工(gong)單(dan)項合同估算(suan)價(jia)在 400萬元人(ren)民幣以上;
(二)重要設備、材料等(deng)貨物(wu)的采購,單項合(he)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(yi)上;
(三)勘察、設計、監理等服務的采購,單項合同估(gu)算價在 100 萬(wan)元人民幣以上。
同一項目(mu)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(kan)察、設(she)計(ji)、施工、監(jian)理以及與工程建(jian)設(she)有關的重(zhong)要設(she)備(bei)、材料等的采(cai)購,合同估算價(jia)合計(ji)達到前款規定(ding)標準的,必(bi)須招標。
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年 6 月 1 日起(qi)施行。